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北京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河北產權市場(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技術類無形資產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關于推進京津冀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交易加快創(chuàng)新成果轉化的工作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所稱技術類無形資產是指法人及非法人組織所擁有的,能帶來經濟利益且可辨認的,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fā)所產生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國家新藥、中藥保護品種等。
進行交易的技術類無形資產應當權屬清晰,且不存在權屬糾紛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第三條 本規(guī)則所稱技術類無形資產(以下簡稱“技術資產”)交易行為包括轉讓、實施許可。
技術資產轉讓是指技術資產轉讓主體(以下簡稱“轉讓方”)在履行必要決策程序后,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fā)布技術資產轉讓信息,公開轉讓技術資產的交易活動。
技術資產實施許可是指技術資產實施許可主體(以下簡稱“許可方”)在履行必要決策程序后,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fā)布技術資產實施許可信息,公開授權許可他人使用技術資產的交易活動。
“轉讓方”、“許可方”以下統(tǒng)稱權利人。
第四條 參與技術資產交易活動的意向方應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五條 從事技術資產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的規(guī)定。
第六條 技術資產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權利人和意向方可以委托產權交易機構交易服務會員代理進行技術資產交易。委托交易服務會員代理進行交易的,應當與交易服務會員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章 受理交易申請
第八條 權利人進行技術資產交易,應當具有交易該標的的主體資格,保證該標的可以合法交易,并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的規(guī)定履行決策程序。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須進行評估并履行相應的核準或備案手續(xù)。
第九條 權利人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技術資產交易信息披露申請,按照要求提交披露信息內容的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權利人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術資產交易信息披露申請書》;
(二)權利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權利人相關決策文件;
(四)交易標的權屬登記文件、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交易標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定價依據;
(六)交易標的涉及共有或交易標的上設置其他權利的,相關權利人同意交易的文件或權利人對權利限制相關安排的說明文件;
(七)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權利人還須提交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表或備案表。
交易標的權屬關系復雜的,產權交易機構可以要求權利人就交易事項提交《法律意見書》。
第十一條 技術資產受讓方或被許可方遴選方式包括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網絡競價等。
第十二條 《技術資產交易信息披露申請書》中應當明確交易保證金的交納金額、交納時點、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設定的交易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交易底價的30%。
第十三條 交易標的涉及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的,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對權利人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材料的齊全性與合規(guī)性、披露內容的完整性、交易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予以受理,并依據權利人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請的主要內容對外發(fā)布技術資產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公告”)。
第三章 發(fā)布交易信息
第十五條 產權交易機構依據權利人提交的材料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發(fā)布信息披露公告。
信息披露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自產權交易機構網站發(fā)布次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權利人不得擅自變更公告中的內容和條件。確需變更公告內容的,權利人應當取得交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并由產權交易機構在網站重新發(fā)布信息披露公告,重新計算公告時間。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權利人應當接受意向方的查詢洽談等。
第十八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方,可以延長信息發(fā)布期限或在變更交易底價等條件后重新進行公告。
權利人延長信息披露公告期限且不變更公告內容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公告的信息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方,并且權利人未明確延長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自行終結。
第十九條 經資產評估的技術資產轉讓項目,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中的交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方,權利人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交易價格重新進行信息披露。如新的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權利人應當經交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技術資產交易項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12個月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方的,權利人應當重新履行資產評估及信息披露等交易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的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產權交易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30日。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后,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信息披露的決定。
如恢復信息披露,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繼續(xù)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且累計公告時間不得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時間。
第二十三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guī)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并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終結信息披露的決定。
第四章 登記交易意向
第二十四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意向方在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后可以查閱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內容進行咨詢洽談等。
第二十五條 意向方應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間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交易申請,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
第二十六條 意向方對所提交申請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對意向方資格有特殊要求的,或權利人對技術資產交易有特殊要求的,意向方還應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相應文檔材料。
信息披露公告期滿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產權交易機構對意向方所提交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guī)性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以書面形式通知意向方,意向方應當在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出調整。產權交易機構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將對意向方的交易資格審核意見書面告知權利人。
權利人在收到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資格審核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權利人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產權交易機構作出的交易資格審核意見。權利人與產權交易機構意見不一致的,由交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方是否符合交易資格條件。
第二十八條 意向方交納交易保證金的期限為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時。意向方逾期交納或未全額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交易資格。
第二十九條 信息披露公告明確表示接受聯合受讓的,多個意向方可組成聯合受讓體,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申請參與交易。聯合受讓體各成員應提交《聯合受讓協(xié)議》,約定各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三十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方的,產權交易機構作為組織方,協(xié)助權利人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的方式,通過協(xié)議或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網絡競價等方式確定受讓方或被許可方。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權利人根據競爭性談判實施方案,結合項目具體情況組成談判小組,分別與各意向方進行談判。
采用綜合評議方式的,權利人根據綜合評議實施方案,結合項目具體情況組成評議小組,對各意向方的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議。
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的,權利人制定競價實施方案,各意向方按照競價實施方案要求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絡競價系統(tǒng)參與競價。
第三十一條 技術資產交易標的涉及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受讓方或被許可方確定后,交易各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時簽訂技術資產交易合同。產權交易機構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以及報價結果等,對技術資產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三條 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以人民幣計價。交易資金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指定結算賬戶以貨幣進行結算。
交易各方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結算交易價款的,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交易價款場外結算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 受讓方或被許可方原則上應當在技術資產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一次性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指定結算賬戶。技術資產交易合同涉及分期支付的,將首期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指定結算賬戶。受讓方或被許可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按照相關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交易標的權屬變更登記或技術資料、數據等交付后,產權交易機構在權利人申請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x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指定結算賬戶的交易價款無息原額劃轉到權利人指定賬戶。交易雙方對價款劃轉另有約定的,經交易機構審核后,可以從其約定。其他意向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產權交易機構在確定受讓方或被許可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原額原路徑返還。
第三十五條 交易各方應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公示的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支付服務費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六條 交易各方簽訂技術資產交易合同,受讓方或被許可方依據合同約定將交易價款支付至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各方支付服務費用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技術資產交易憑證。
技術資產交易須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產權交易機構在交易各方取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文件后出具技術資產交易憑證。
第三十七條 技術資產交易憑證應當載明:交易標的名稱、項目編號、權利人名稱、受讓方或被許可方名稱、交易價格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技術資產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tǒng)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三十九條 技術資產交易憑證僅作為交易各方進場交易的證明。交易標的權屬轉移需進行變更登記的,交易各方憑技術資產交易憑證等相關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條 產權交易機構、權利人對意向方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承擔保密義務。參與技術資產交易的各方,對在公開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業(yè)秘密等,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一條 權利人在交易標的移交前,負有保全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技術資產交易過程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參照產權交易機構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技術資產交易發(fā)生爭議時,交易相關方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由產權交易機構參照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爭議涉及產權交易機構時,交易相關方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的監(jiān)管機構申請調解。
第四十四條 技術資產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以權屬不清的技術資產進行交易的;
(三)采用欺詐、脅迫、隱瞞信息、惡意串通等手段,妨礙公平交易的;
(四)權利人超越權限擅自交易資產的;
(五)權利人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大事項的;
(六)意向方在參與交易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guī)定或約定,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權利人、產權交易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在競價過程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擾亂競價交易活動正常秩序,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
(七)交易各方私下交易的;
(八)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交易各方違反規(guī)定出現上述禁止行為的,除依照產權交易機構有關規(guī)定承擔責任外,給相關權益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四十五條 產權交易機構依據本規(guī)則進行的各項審核均為合規(guī)性形式審核,交易各方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第四十六條 技術資產交易的相關材料由產權交易機構存檔。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政府相關部門對技術資產交易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對國有技術資產交易另有規(guī)定的,還應遵照該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專有技術、商標專用權等資產交易可以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境外技術資產交易及自然人所擁有的技術資產交易可以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五十條 技術資產采用作價出資、置換方式進行交易以及技術資產需求信息的發(fā)布、交易可以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網絡競價應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相關實施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guī)則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guī)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