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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
時間:2021-1-6 9:43:00 作者:天津產權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進行的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中競價活動的組織及交易合同的簽約等行為,根據《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轉讓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天津產權按照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公布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

第三條  公開競價方式包括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四條  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的,天津產權按照《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網絡競價實施辦法(試行)》組織實施。

第五條  采用拍賣方式的,天津產權按照《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拍賣實施辦法(試行)》組織實施。

第六條  采用招投標方式的,天津產權按照《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招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組織實施。

第七條  采用其他競價方式的,天津產權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競價方式及辦法組織實施。

第八條  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天津產權組織交易雙方按轉讓底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第九條  涉及標的企業(yè)原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天津產權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天津產權在確定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

第十一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yè)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標的企業(yè)職工有無繼續(xù)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五)轉讓標的企業(yè)的債權、債務處理;

(六)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產權交割事項;

(八)或有事項的相關約定;

(九)合同的生效條件;

(十)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二)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二條  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標的企業(yè)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天津產權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涉及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情形的,產權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天津產權可依據交易雙方申請,協(xié)助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天津產權將交易結果通過天津產權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其他類交易項目涉及組織交易簽約的相關行為,比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天津產權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交易實踐,對本細則進行解釋、修訂。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F(xiàn)行相關規(guī)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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