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進行的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中交易資金結算行為,根據《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產權交易價款。
交易保證金是意向受讓方按《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的約定向天津產權交納的用于保證意向受讓方遵守交易規(guī)則、履行承諾的貨幣資金。
產權交易價款是受讓方依據《產權交易合同》的約定通過天津產權向轉讓方支付用于購買轉讓標的的貨幣資金。
第三條 產權轉讓的交易資金以人民幣計價,通過天津產權專用結算賬戶以貨幣進行結算。
第四條 產權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五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天津產權結算的,轉讓方應當向天津產權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交易雙方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經天津產權核實后,交易資金可以場外結算。
第六條 交易資金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提前向天津產權提出申請,并以外匯管理部門限定的外幣幣種結算。產權交易價款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結算手續(xù)。
第七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天津產權將保證金從保證金專用賬戶轉入產權交易價款結算賬戶。
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天津產權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第八條 產權交易價款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天津產權的結算賬戶,天津產權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并通知轉讓方。
(二)權屬變更手續(xù)完成后,轉讓方攜帶權屬變更的證明文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收款憑證到天津產權辦理產權交易價款劃轉。交易雙方對價款劃轉另有約定的,經天津產權審核后,可以從其約定。
(三)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天津產權應當在轉讓方要求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xù)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價款劃轉。
(四)交易雙方應當按照產權天津產權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天津產權在收到費用后,出具收費憑證。
第九條 產權交易資金原則上不得由第三方代為收付。
第十條 資金劃轉過程中產生的財務費用均由天津產權承擔,交易雙方不再另付相關費用。同時全部交易價款到達天津產權專用結算帳戶之日起30日內,實行不含息結算,即結算款產生的相關利息視為天津產權收取的管理費不再支付給交易雙方。30日以外產生的利息,天津產權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結息。
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次日起至《產權交易合同》生效當日,產權交易價款的利息歸受讓方所有;《產權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至交易價款從天津產權劃出當日,產權交易價款的利息歸轉讓方所有。
第十一條 其他類交易項目涉及結算交易資金的相關行為,比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天津產權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交易實踐,對本細則進行解釋、修訂。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天津產權發(fā)布的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