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進行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的招投標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交易規(guī)則》及《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產權采取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的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產權轉讓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擇優(yōu)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人是指產權轉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投標人,是指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間提出受讓申請并獲得資格確認,參加投標競爭產權的意向受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天津產權認可,專業(yè)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以上主體應當遵守天津產權的規(guī)則。
第五條 天津產權是招投標活動的組織方,負責招投標活動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和指導。產權轉讓招投標活動可以由招標代理機構具體實施。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在天津產權受理轉讓申請前,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合同,并在天津產權備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招標標的基本情況;
(三)招標實施時間、地點;
(四)招標的傭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產權交易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招標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編制招標文件和投標邀請書;
(二)招標文件和投標邀請書報送天津產權和招標人審查;
(三)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四)標前澄清與答疑;
(五)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六)開標;
(七)評標委員會依據(jù)評標辦法進行評標;
(八)評標委員會提出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招標人確定中標人;
(十)評標報告、定標結果報天津產權審查;
(十一)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轉讓標的名稱、地點,投標文件編制和遞交的詳細規(guī)定,開標的時間、地點,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額度、交納方式、返還時間和方式等;
(二)產權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條款;
(三)轉讓標的詳細說明;
(四)轉讓標的受讓條件,重要的商務及受讓條件應加注提示標記;
(五)評標原則、標準和方法,廢標條件;
(六)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七)投標文件格式及編制要求等。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一般在簽訂委托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依據(jù)《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及相關規(guī)定編制招標文件和投標邀請書,報天津產權和招標人審核。天津產權會同招標人在接到招標文件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條 招標文件經審核通過后,由招標代理機構向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中的評標原則、標準和方法等相關內容應當與《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的評標方法和權重設置等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當根據(jù)轉讓標的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編制所需要的時間,自招標文件發(fā)出至投標文件送達截止日的時間,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根據(jù)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及投標人的要求,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可以組織投標人對轉讓標的進行現(xiàn)場查勘。
第十四條 招標人、經紀會員、招標代理機構和天津產權應當對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發(fā)出招標文件后出現(xiàn)以下情形時,招標人可以終結招標程序:
(一)規(guī)定的投標文件遞交時間截止時,無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的;
(二)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全部為無效的;
(三)投標人遞交的有效投標文件少于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有效數(shù)量,且經天津產權同意終結招標的;
(四)產權交易的監(jiān)管機構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提出終結產權招標轉讓的;
(五)在招標過程中出現(xiàn)不可抗力,導致招標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招標文件中約定的其他終結情形出現(xiàn)的。
第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完全響應。
投標人委托經紀會員的,經紀會員應當協(xié)助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第十七條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及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約保證等;
(三)受讓方案(如職工安置方案、債權債務處理方案、企業(yè)資產重組計劃和企業(yè)長遠發(fā)展規(guī)劃等);
(四)投標人的有關資格文件;
(五)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當遞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投標文件所提供的數(shù)據(jù)和證明材料應當詳實、準確,投標人應當對提交的投標文件及其附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并對提供不真實數(shù)據(jù)或作出不誠實陳述所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投標文件應當內容齊全、字跡清楚,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進行簽署、裝訂、密封,以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送達。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標文件將被拒收。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交納保證金的,未按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的投標人,其投標文件將被拒收。
第二十一條 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采取書面方式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前,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函、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當場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時,投標文件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實質響應招標文件約定的受讓要求的;
(二)投標價格低于招標人設置的底價的;
(三)出現(xiàn)招標文件中約定的投標文件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開標至發(fā)出中標結果通知書期間為評標階段,評標行為應當保密。
第二十六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天津產權、招標代理機構會同招標人,根據(jù)轉讓標的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和專業(yè)對口原則,定向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和招標人代表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的單數(shù),其中招標人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總人數(shù)的1/3。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如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應當獨立行使評審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投標人應作出書面澄清或者說明。該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內容和標準,遵循公平、公正、誠信、擇優(yōu)的評標原則,對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判并打分,提出書面評審意見。中標候選人由評標委員會推薦。
第三十一條 評標工作一般應在開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2個工作日內,由評標委員會或招標代理機構根據(jù)評審結果,撰寫評標報告并附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同時報送招標人和天津產權。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排序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書面通知中標人、天津產權和招標代理機構。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確定后,中標結果應當在天津產權網站進行公告。同時,招標人應當將招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三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人的保證金可以轉為產權交易價款。天津產權在招投標活動結束后將其他競買人的保證金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按原路徑原額返還。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文件的承諾訂立《產權交易合同》。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是《產權交易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七條 天津產權場內招投標活動中的投標保證金、產權交易價款和傭金應當通過天津產權統(tǒng)一結算。
第三十八條 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jù)合同約定交付交易價款,且交易雙方按照天津產權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后,天津產權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三十九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之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隨意終止招標程序、修改招標結果、不與確定的中標人簽署產權交易合同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之間相互串通,違反招標文件評標原則確定中標的;招標人與投標人以各種手段非法干預評標委員會正常評標,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經紀會員在招標活動中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與招標人、投標人相互串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時,投標人遞交的投標保證金用于利益受損方的賠償,保證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時,利益受損方有權進一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一)遞交投標文件時間截止后,投標人堅持要求撤銷已遞交的投標文件的;
(二)投標人被確定為中標人后放棄受讓的;
(三)投標人被確認為中標人后,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
(四)投標人與招標人、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投標人對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天津產權相關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采取施加影響、行賄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招標程序和招標結果公正性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經紀會員故意提供不實數(shù)據(jù)、虛假證明資料或隱瞞重大事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天津產權作為產權轉讓招投標活動的組織方,將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經紀會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追究。
第四十四條 招投標活動完畢,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等相關機構,應當將招投標的所有文件送交天津產權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其他類交易項目涉及招投標的相關行為,比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天津產權有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交易實踐,對本辦法進行解釋、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天津產權發(fā)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